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2-25来源:本站浏览次数:269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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