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时间:2020-11-26来源:本站浏览次数:201

 一、背景依据

  今年3月份,我市印发《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7月份,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列为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事项。为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我们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二、目标任务

  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一)审批政府部门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主要采取以下审批程序:

  1.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

  2.告知:审批机关向举办者告知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违诺惩戒措施、审批服务部门职责、申诉渠道等内容。

  3.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签署告知承诺书。

  4.审批: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做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5.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京教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四)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审批机关可在审批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对举办者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继续开展办学活动;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审批机关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举办者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全部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信用中国(北京)”网等向社会公示。三是加强社会监管。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举办者承诺内容通过审批机关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办学监管。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学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

  四、涉及范围

  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五、执行标准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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