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26来源:信用中国浏览次数:210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交通强国建设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共享、公开,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分级管理、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其中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指拥有10辆及以上营运货车,且单车总质量4.5吨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有关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相关道路运输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建设与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和维护省级平台,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发布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

  (三)组织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四)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应符合省信用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八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全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集并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等。

  (二)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对道路运输企业上报的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具体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移除处理等。

  (四)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分类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具体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采集从业人员信息须经被采集人同意,并告知相关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区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掌握的道路运输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反应信用主体的登记类信息。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识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份、反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掌握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资格及职称证书、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以及个人信用评价等反映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一)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表彰、奖励、先进成果等信息。

  (二)其他经认定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道路运输经营中严重违约行为信息。

  (四)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信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以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更新

  第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政业务相关信息系统业务审批流程归档时,产生新增或更新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广东省道路运政业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管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系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系统等相关系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业务协同平台和广东省公安、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联网联办系统交换共享信息时,产生新增或更新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电子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审核、报送信用信息。审核通过的,信用信息自动更新。信用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具有时效性。

  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第二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集省级平台自动归集的信用信息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依次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道路运输企业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AA级、AAAA级或AAA级、AA级、A级和B级一一对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中AAA级、AA级(累计扣分<3分)、AA级(累计扣分≥3分)、A级和B级一一对应(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一一对应的基础上,道路运输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被撤销经营许可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关闭的;

  (三)未取得经营许可(备案),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备案)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责令停止经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五)引发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六)在信用管理过程中被发现1次及以上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七)被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一一对应的基础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的;

  (二)被责令停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限制从业的;

  (三)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导致从业单位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六)非法组织、挑头或教唆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七)在信用管理过程中被发现1次及以上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被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多类别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诚信评价及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合并开展,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结合评价期间其不良信用行为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初评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及时核实并更新信息。

  经复核的初评结果在其公众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被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被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所属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者来信将不予受理。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或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并更新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产生上一年度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九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评价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退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通过审核的,将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共享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用信息,并与“信用广东”等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道路运输企业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3年止。

  (二)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为2个信用评价年度;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转为档案信息。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上述期限均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在其公众网上及时公开。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

  (一)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二)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检查方式;

  (三)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四)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并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不同的适用对象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结合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在有关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范围内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奖惩。

  第七章 信用异议处理及修复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或者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异议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申请事由,见附件2。

  (二)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异议申请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且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公开满半年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或者接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4)。

  (二)受理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于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三)修复核查。通过受理的修复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修复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其他相关单位核实或现场调查取证的,可延期处理,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修复处理结果(附件5)。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原因和依据。

  (五)修复处理。根据处理决定,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有关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归集到省级平台,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公开。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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