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拘留十五日。"11月15日下午,在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义务的行为,执行法官依程序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随后将其送往了拘留所。
庄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偃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批履行协议。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却分文未付,毫无诚信,于是庄某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寻张某,但始终未能见到其本人。11月15日下午,执行干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线索顺利将张某传至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及其丈夫均有固定的工作,但张某却始终坚持无履行能力。鉴于此,执行法官遂依法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